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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買賣人工繁殖獼猴被起訴,南陽中院兩次發回重審后檢方撤訴
    來源:澎湃新聞 網易號 點擊數:1010次 更新時間:2023/3/17 12:27:28

    經過近五年的“拉鋸”,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近期撤回了對張冬東等五名被告人的起訴,但這起因買賣人工繁殖獼猴引發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并未因此終結。針對宛城區法院作出的準許撤訴裁定,張冬東等選擇上訴,請求宣告其無罪。

    在第二次重審一審過程中,檢察院撤回起訴

    此前,這起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后,于2022年10月再次被南陽中院發回重審,理由為“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在重審過程中,宛城區檢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向宛城區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但對于這一結果,五名被告人并不滿意,仍選擇上訴。

    其中,第一被告人張冬東上訴稱,一審法院對原判決的錯誤事實認定沒有予以糾正,無須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釋,依據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便可以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因此,被告人請求法院作出徹底無罪的判決。

    販賣人工繁殖的獼猴被判有罪

    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2018年7月至8月,張冬東、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先后被南陽宛城區檢察院批捕。

    涉案獼猴養殖場養殖的獼猴

    其中,張冬東與汪昕是朋友關系,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為出租車司機;王璇是一家寵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縣榮浩獼猴養殖場負責人。本案涉案獼猴均來自熊忠浩的榮浩獼猴養殖場。

    2019年4月19日,宛城區檢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宛城區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24日,宛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冬東、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其中,張冬東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5千元。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萬元。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垩涸诎傅23只活體、2只死體獼猴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后,王璇、熊忠浩不服,并上訴至南陽中院。上訴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涉案獼猴是馴養繁殖,不是野生動物,不屬于《刑法》第341條所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020年12月1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宛城區法院重審后認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張冬東共從經營獼猴養殖場的李朝華(另案處理3只)、陶書玲(另案處理10只)及熊忠浩及其他人處購買獼猴25只,先后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協助張冬東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買賣獼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張冬東非法出售獼猴8只;被告人汪昕輔助張冬東非法出售獼猴5只。公安機關扣押活體、死體獼猴共計25只,經鑒定均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

    宛城區法院認為,依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相關規定,本案應當定性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犯罪客觀方面包括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四種行為方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辯護人關于涉案獼猴不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辯護意見,部分被告人應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與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此外,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業廳2016年11月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和榮浩獼猴養殖場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獼猴馴養、繁殖”,不包括許可出售獼猴行為,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辯護人持該證據認為應當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021年10月10日,宛城區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一審判決結果相比,除獼猴養殖場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變為兩年九個月外,其余人刑期未變。張冬東的罰金由10萬元改判為5萬元,王璇罰金由5萬元改判為2萬元,熊忠浩的罰金由4萬元改判為2萬元,李富安罰金由2萬元改判為1萬元,汪昕刑期、罰金均未變。

    重審一審判決后,張冬東、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陽中院提起上訴。

    兩次發回重審后檢察院撤訴

    2022年10月20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再次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理由為,“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處理。

    本案第一被告人張冬東是新野縣獼猴藝術(養殖)協會會員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在第二次重審一審過程中,宛城區檢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為由,向宛城區法院申請撤回起訴。2023年3月2日,宛城區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宛城區檢察院撤回對張冬東、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的起訴。

    雖然檢察院撤訴,但張冬東等人并不滿意,仍舊選擇堅持上訴,他們想要一個徹底無罪的判決。張冬東的律師曾鳴認為,“就算司法解釋沒有發生變化,他們也是不構成犯罪的”。

    張冬東的上訴狀指出,一審法院存在“在被告人未聘請律師、未組織開庭審理的情況下便作出裁定,違反訴訟程序,侵犯上訴人的訴訟權及辯護權”的問題。

    此外,張冬東上訴稱,在2022年4月7日關于野生動物案的最新司法解釋頒布之前,根據原法律、部門規章、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關于罪名的變化、沿革過程,即可得出收購、銷售“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不構成刑法第341條規定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結論,本案本應徹底無罪。

    如,2016年3月2日最高法研究室《關于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認為:“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概念,即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同時在野外棲息地存活,而不包括人工馴養繁殖的動物!兑吧鷦游锉Wo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張冬東上訴稱,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1)珍貴或瀕危;(2)野生動物。獼猴屬于珍貴動物,但是本案中的獼猴顯然已經不是野生動物,它們是真真切切的人工馴養動物,證明人工馴養的證據確實、充分。無須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釋,無罪理由已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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